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面臨障礙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治理難以有效參與。主要原因有如下幾點:
一是缺乏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平臺,導致消費者無從獲取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難以準確掌握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知識和技能。很多消費者的食品安全知識和信息都是依靠“朋友圈”、道聽途說等方式獲得的,時常面對自相矛盾的信息和知識莫衷一是,再加上對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的法律法規所知甚少,致使大多數消費者無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更無法提供有價值的、建設性的食品安全建議和意見。
二是消費者缺乏鑒別食品是否安全的技術和設備,難以準確而快捷地辨別食品安全程度。現代食品工業使得食品生產、加工的專業化程度大幅提高、分工越來越細、環節越來越多、技術手段愈來愈復雜,由此導致的食品安全風險只有依靠相當的技術手段和設備才能鑒別。而大部分超市、食品批發市場、零售市場等都缺乏能夠檢測食品是否安全的便民設備,普通消費者僅靠外觀很難鑒別。
三是食品安全維權成本高、舉證難、門檻高、路徑少、周期長,影響了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熱情和動力。即使消費者想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和信息進行舉報、投訴,也經常面臨訴諸媒體渠道不暢通、到有關部門投訴需提供鑒定證明和危害證據等難題;即使投訴成功,后續還將面臨繁雜的處理程序、昂貴的訴訟費用、漫長的等待周期等一系列障礙。這些制約往往促使消費者放棄進一步維護食品安全權益的行為。
構建機制 保障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
“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這是黨的十九大提出的明確要求。目前,我國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可操作性差,社會氛圍尚未形成,需要盡快建構食品安全社會治理機制,使消費者樂于、便于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
建立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四級聯網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平臺。利用“互聯網+”監管部門搭建起消費者獲取權威食品安全信息及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平臺。一方面,網絡平臺要發布權威、全面的各類食品安全知識和信息,包括全國各地的食品市場動態質量檢測信息,食品認證信息和食品企業信息等,保障消費者在消費食品時擁有知情權并據此做出消費選擇。另一方面,各地監管部門應該在網絡平臺建立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便捷渠道,開通電子郵箱、微信公眾號、24小時舉報電話等,為消費者建立低成本的維權機制,使其能夠比較容易地尋求監管部門的幫助,以較少的時間和較低的費用來維權。同時,各地監管部門也應該相應地建立網絡受理舉報、調查處理、反饋結果的工作機制,受理消費者的咨詢、投訴、舉報并盡快查處。這樣一套高效的舉報、查處、反饋機制,對于消費者長期、有效地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非常重要。
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強化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意識,提高其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能力。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及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的要求,以消費者喜聞樂見的方式,通過各種傳播途徑在全社會對消費者廣泛宣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食品安全維權方法等,引導消費者重視食品安全問題,幫助消費者掌握鑒別安全食品的科學方法、促進消費者了解選擇安全衛生食品環境的重要性等,提升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意識,不斷增強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動力、能力和水平。
建立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激勵機制。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制定具體的獎勵措施,把獎勵消費者舉報食品安全問題和線索的制度落到實處,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根據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物質獎勵。也可以創造性地設立多種榮譽稱號,對消費者進行精神獎勵,比如:遴選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并加以表彰和激勵,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形成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良好氛圍,從而鼓勵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積極舉報危害食品安全的現象,共同維護食品安全。
消費者保護組織、行業協會、食品認證機構等組織機構要積極吸納消費者,支持其通過多種途徑維護自身的食品安全權益。消費者參與相關的社會組織,有助于凝聚消費者共識,群策群力地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由此會進一步強化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真履行職責的要求,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單位及個人的威懾力和外在壓力。當消費者遭遇危害食品安全的問題時,這些組織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甚至發起集體訴訟,保護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社會治理的積極性,維護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權益,化解食品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