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臺報道;近期國內知名論壇爆料一篇一位做母親為九歲女孩求助信息被廣大網友關注并朋友圈瘋狂轉載,本臺第一時間趕赴江蘇徐州豐縣尋找該篇文章中的這位母親,了解具體情況。
據了解王女士的女兒就讀于江蘇省徐州豐縣實驗小學三年級12班,2018年4月2日王女士的女兒因為未完成班主任王老師布置的作業問題,課后被叫去辦公室遭受毒打,致使九歲女孩身心受到嚴重打擊。后送往醫院救治,導致孩子右耳鼓膜穿孔,右臉腫大,傷痕累累,事后王女士多次和校方交涉至今未果。
在學校教育中,青少年學生不僅從書本里學習善惡觀念,更多的是直接從教師在教育工作中表現出來的道德意識和道德行為中汲取是非、善惡的觀念,尋找自己做人的榜樣。尤其是年幼的小學生,教師在他們的心目中是比父母還要重要的榜樣,其一言一行對小學生道德品質的形成起著直接的啟蒙作用。這一時期教師的道德觀和各種人生價值觀就會成為他們自我發展的重要“參考系數”。所以,在學校道德品質形成和發展的不同階段上,教師道德都是一種巨大的教育力量。
《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根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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